香港购物注意:香港买奶粉限带数量的法律规定及购物注意事项

来源:YeMaoo  发布:2013-12-20 16:19  人气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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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进出口(一般)(修订)规例》( 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) - 携带婴幼儿食用配方粉出境规定
 
法例规定
《2013年进出口(一般)(修订)规例》禁止任何人从香港输出,供36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的配方粉(包括奶粉或豆奶粉),除非该人士已获发出口许可证。
「配方粉」(即婴幼儿食用奶粉)
「配方粉」指符合以下描述的粉状物质-
 
香港购物注意:香港买奶粉限带数量的法律规定及购物注意事项
(a)
 
供或看似是供年龄未满36个月的人食用;及
 
(b)
 
是或看似是粉状的奶或类似奶的物质,用以满足年龄未满36个月的人的全部或部分营养需要。
 
豁免
在下述情况下,《2013年进出口(一般)(修订)规例》不适用于作为离开香港的年满16岁人士的私人随身行李而输出的配方粉(不论成分组合是否相同,亦不论载于多少个容器内)–
 
(a)
 
以下条件均获符合-
 
(i)
 
在过去24小时内,该人没有离开香港;及
 
(ii)
 
该等配方粉总净重不超逾1.8公斤;或
 
(b)
 
以下条件均获符合-
 
(i)
 
在过去24小时内,该人曾离开香港(不论次数);
 
(ii)
 
 
该人正与年龄未满36个月的人(幼儿)同行离开香港;及
 
(iii)
 
该等配方粉载于非密封容器内,且不超逾对以下用途属合理的分量:供该幼儿从香港出境点前往香港以外地方的下一个入境点途中食用。
 
违例者一经定罪,可被罚款港币500,000元及监禁2年。
查询
如对申请出口许可证事宜有任何查询,请与工业贸易署联络(电话号码 : (852) 3403 6220; 电邮: enquiry@tid.gov.hk 或参阅 http://www.tid.gov.hk/sc_chi/import_export/nontextiles/nt_maincontent.html 。
如对食物及卫生局公布的规管配方粉输出有任何查询,请联络fhbenq@fhb.gov.hk。有关管制详情,包括常见问题,可参阅http://www.fhb.gov.hk/chs/powderedformula/。
香港购物攻略,香港买奶粉
(责任编辑:King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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